離婚對方隐藏财産的情形一般有以下幾種:
(1)在辦理房産證時,以“貸款不便”“未領到結婚證不能共有房屋”等為借口,将房産證辦理在自己一人名下,等到離婚時予以否認;
(2)對于産權登記在一人名下的,登記方将房産擅自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等;
(3)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以他人名義買房,實則自己是房産的擁有者,離婚後,再将房産過戶到自己名下;
(4)将平時的工資轉移到隻有自己知道的銀行卡内,擅自将自己的存款以現金方式取出;
(5)轉移隐匿炒股信息,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後,套取現金,轉移隐匿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财産的,分割夫妻共同财産時,對隐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财産或僞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産。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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