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産證和土地證合并了,叫不動産登記證。
【法律依據】
《不動産登記暫行條例》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不動産登記,是指不動産登記機構依法将不動産權利歸屬和其他法定事項記載于不動産登記簿的行為。本條例所稱不動産,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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