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婚姻法》的相關司法解釋,父母解除同居關系時,雙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撫養,雙方協商;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應根據子女的利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2、現行司法實踐中,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則上應由女方撫養,如男方條件好,女方同意,也可有父由男方撫養。子女為限制民事行為能人的,應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見。如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養,須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3、“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因此,非婚生子女的撫養有明确規定的,适用其規定;無明确規定的适用婚生子女的規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五條【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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