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衛過當中包括間接故意。一般來說,在防衛過當的場合,防衛人的行為仍然屬于防衛的範疇,其主觀上出于正當防衛的意圖,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實行防衛反擊,隻是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因此,雖然防衛行為是故意實施的,但防衛人并沒有危害社會的犯罪目的,防衛人對自己防衛過當所造成的重大損害結果通常并非故意,而是由于他在同不法侵害緊張搏鬥時的疏忽或者判斷失誤才鑄成的。故一般來說,把防衛過當定為過失犯罪是适當的。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數情況下,防衛人明知自己的防衛行為可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而在防衛中卻抱着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态度。也就是說,行為人在追求一個合法正當的目的的同時,導緻了對可能出現的危害後果的放任态度。如果這種損害結果真的發生了,就應當按間接故意犯罪處理。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二十條規定: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中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于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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