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強制讀秒一次,扣2分。受重擊一次,扣1分。受警告一次,扣1分。在一局比賽中,被有效擊中次數多者,扣1分。
2、擊中對方禁擊部位,以禁用的方法擊中對方,消極摟抱。
3、用膝法連續攻擊對方,上場不戴或有意吐落護齒,抓住圍繩做攻擊或防禦。
4、處于不利狀況時舉手示意暫停,攻擊背向自己的選手,運動員被指定進攻5秒後仍不進攻。
5、在“口令”開始前或“喊”停後進攻對方。
勝負判定是在每場比賽結束後,依據邊裁的評判的結果,分數高者獲勝,另外規則還規定了其他獲勝的情況:
1、 一場比賽中,雙方實力懸殊,場上裁判員征得裁判長同意後,判技術強者為該場勝方。
2、受重擊倒地不起達10秒,或雖能站立但知覺失常,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3、一局比賽中被強制讀秒達三次,判對方為該場勝方。
4、因為對方犯規而受傷,經醫務監督檢查确認不能繼續比賽者,為該場勝方。
5、一方棄權,另一方為該場勝方。
6、一場比賽,若出現平局,判進攻主動、技術全面者為該場勝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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