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保釋的程序是:
1、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出取保候審的申請;
2、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的,應當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批準,并簽發取保候審決定書;
3、公安機關在執行時,應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并令其簽名或蓋章;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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