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機構各科室的醫師在接診過程中,應當注意詢問病人有關的流行病學史、職業史,結合病人的主訴、病史、症狀和體征等對來診的病人進行傳染病的預檢。經預檢為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應當将病人分診至感染性疾病科或者分診點就診,同時對接診處采取必要的消毒措施。同時,二級以上綜合醫院應當設立感染性疾病科,具體負責本醫療機構傳染病的分診工作;沒有設立感染性疾病科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傳染病分診點。辦法強調,醫療機構應當在接到衛生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發布特定傳染病預警信息後,或者按照當地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加強特定傳染病的預檢、分診工作。必要時,設立相對獨立的針對特定傳染病的預檢處,引導就診病人首先到預檢處檢診,初步排除特定傳染病後,再到相應的普通科室就診。對呼吸道等特殊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病人,醫療機構應當依法采取隔離或者控制傳播措施,并按照規定對病人的陪同人員和其他密切接觸人員采取醫學觀察和其他必要的預防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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