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主要有以下幾種義務:
1、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後,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2、通知義務
通知義務是投保人根據合同規定而承擔的義務。通知義務主要有兩種,一是;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二是危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
(1)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是指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雙方未曾估計到的危險可能性的增加。在保險合同中,;危險增加;是有特定含義的,必須是在訂立保險合同時當事人未估計到的危險性的增加。
(2)出險通知義務
保險合同訂立後,如果所投保險的危險事故發生,應由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及時通知保險人。
3、避免損失擴大的義務
我國《财産保險合同暫行條例》規定:;在保險事故發生後,投保方有責任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如果投保方沒有采取措施,保險方對此而遭受擴大的損失,有權拒絕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二條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被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可以按照合同約定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将已收取的保險費,按照合同約定扣除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應收的部分後,退還投保人。被保險人未履行前款規定的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标的的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保險金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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