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自己的身份證幫别人貸款,身份證提供者需承擔還款責任。
①借款人不得同時向同一轄區的貸款人的不同分支機構分别借款;
②告知義務。借款人不得向貸款人提供虛假的或者隐瞞重要事實的資産負債表、損益表等有關生産經營的情況,以防止借款人利用虛假的生産經營資料借得與自己的償還能力不相稱的借款,影響金融機構的資金安全;
③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從事股本權益性的投資,除了國家另有規定的少數情況之外,我國公司法和有關企業法和企業登記制度都明确規定,當事人成立公司或其他企業(包括作為公司企業的股東),必須要有法定最低限額的注冊資金,在登記時,這些資金須附上有關銀行及注冊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證明;
④借款人不得利用貸款在有價證券、期貨方面進行投機性的經營活動;
⑤除依法取得經營房地産資格的借款人之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産業務依法取得房地産經營業務資格的借款人,不得用貸款從事房地産投機;
⑥借款人不得套取貸款用于借貸謀取非法收入,《貸款通則》規定借款人不得作為中間商在原貸款價格(利率)上再加價轉讓,擡高融資市場利率,影響金融市場的穩定;
⑦借款人不得違反國家管理的規定,使用外彙貸款,在我國的人民币尚未完全實現可自由兌換前,國家仍然要對外彙資金實行監管及對從業(外彙)機構進行資格限制,用來保證國家外彙資金流向有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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