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司法實踐的角度,出于主觀故意的“二次撞擊”現象,單從現場一般很難認定,除非有現場錄像、現場的證人證言或其他證據線索。
對于刹車痕迹與行為人是否進行沖撞準備的證據上,一般可以辯護為出于疏忽大意或輕信可以避免的主觀過失,所以這類證據并不能作為直接證明犯罪的直接證據。
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交通事故現場勘驗、檢查、調查情況和有關的檢驗、鑒定結論、及時制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處理交通事故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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