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醉酒駕駛、飙車等行為将以危險駕駛罪入刑。針對《刑法修正案(八)》5月1日實施,最高檢、最高法發布《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确定罪名的補充規定(五)》(以下簡稱《規定》)提及上述内容。《規定》補充、修改了10項罪名,其中醉酒駕駛、飙車以危險駕駛罪入刑。
2、對于醉駕行為,《刑法修正案(八)》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并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同時,修改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也規定,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6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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