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經發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将全部或者部分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方确立新的承包關系,原承包方與發包方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系即行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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