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減刑數額為原判刑期的一半。毒販判刑十五年,最多減刑七年六個月。
【法律依據】
《刑法》第78條: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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