掩飾隐瞞罪全稱“掩飾、隐瞞犯罪所得罪”,源于2007年5月1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與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相關刑事案件具體運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該解釋針對盜竊、搶劫、詐騙、搶奪機動車這一犯罪行為,将刑法第312條規定的關于“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罪”的内容進行細化和補充,解決了實踐中比較常見又容易引起争議的幾種掩飾、隐瞞犯罪所得被盜機動車行為的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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