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流程: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内提出書面複核申請。
第七十三條:除當事人逾期提交複核申請的情形外,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收到複核申請之日即為受理之日。
第七十四條: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自受理複核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内,進行審查,并作出複核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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