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國有關現行刑事司法解釋來看,合同詐騙罪與金融詐騙罪的數額标準都高于詐騙罪的數額标準。2001年4月8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标準的規定》規定,合同詐騙的,個人詐騙公私财物數額在5千元至2萬元以上的,應予追訴。 【法律依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第二條“根據(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和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利用經濟合同詐騙他人财物數額較大的,構成詐騙罪”的規定,在新刑法修訂前,合同詐騙罪按照詐騙罪進行判處,其犯罪的數額亦按照詐騙罪的犯罪數額進行判處,即,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屬于“數額較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3萬元以上的,屬于“數額巨大”;個人詐騙公私财物20萬元以上的,屬于詐騙“數額特别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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