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主動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是一種單方民事法律行為,一經做出就發生效力,對意思表示人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不允許任意變更。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法律依據】
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産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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