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單位與承包人二者之間是監理與被監理的關系。
【法律依據】
《建築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監理範圍内,承擔工程監理業務。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根據建設單位的委托,客觀、公正地執行監理任務。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承包單位以及建築材料、建築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不得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工程監理單位不得轉讓工程監理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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