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2、單位之間的争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争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3、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争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5、根據該規定,因宅基地發生糾紛需要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到縣級人民政府申請确權,兩級政府都是可以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