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規定,以下情況不得轉讓:
1、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使用權權利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2、依法收回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3、共有土地使用權未經其他共有人書面同意的,不得轉讓;
4、權屬有争議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5、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土地使用權不得轉讓;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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