剁手總是一時爽
維權有時萬般難
消費者如果遭遇商家欺詐
該咋辦
來看看這個“6·18”的維權官司
去年 “6·18”大促期間
浙江紹興消費者朱女士
在淘寶虎牌旗艦店
下單買了一個保險櫃
商品總價818元
扣減“6·18”購物津貼後
訂單總價736.83元
幾天後朱女士收到保險櫃
發現實物的外觀及質量
都與網店的介紹不符
便聯系虎牌公司
要求退一賠三
卻被對方拒絕
向淘寶投訴也無果
最後朱女士選擇向法院起訴
以虎牌公司欺詐為由
索賠“退一賠三”
商家銷售産品時
是否存在欺詐是關鍵
法院審理查明
朱女士提供的實物照片
以及與虎牌旗艦店客服的聊天記錄
證明她買的保險櫃
外觀與網店商品介紹圖片不一緻
而且存在質量問題
也就是說
貨不對闆
而虎牌公司既沒有在發布廣告時
注明産品實物與圖片存在差異
也沒有提供證據證明發貨前
已經對貨物進行了核驗
法院最終認定虎牌公司
存在對商品作虛假的表示
而且不能證明自己并非
欺騙、誤導消費者
其銷售行為屬于欺詐行為
判令虎牌公司 “退一賠三”
法院一審判決
6月18日
《中國消費者報》從朱女士代理律師
浙江鑒湖律師所律師張亞江處了解到
虎牌公司不服判決已提起上訴
朱女士的維權官司一審勝訴
與客服聊天記錄起了關鍵作用
最後提醒小夥伴
聊天記錄别随便删了!這個新規5月1日起已經實施更多電子數據将可正式成為
打官司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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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新修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
這個規定自
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其中細化了電子數據的種類
包括5大類各種形式
網頁、博客、微博客等網絡平台發布的信息;
手機短信、電子郵件、即時通信、通訊群組等網絡應用服務的通信信息;
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電子交易記錄、通信記錄、登錄日志等信息;
文檔、圖片、音頻、視頻、數字證書、計算機程序等電子文件;
其他以數字化形式存儲、處理、傳輸的能夠證明案件事實的信息。
關于網購以及維權的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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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消費者報新媒體編輯部出品
來源/中國消費者報·中國消費網
作者/許澤陽
編輯/裴瑩
監制/何永鵬 田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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