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号牌一輛新車辦理臨牌,最多可以三次,每次有效期15天。臨時号牌是指機動車還未取得車管所核發的車輛牌照之前,臨時發的紙質車牌,作為車輛合法上路的證明。一般多用于注冊登記的新車或轉移遷出的車輛等。
相關規定根據《機動車登記規定》(公安部令第124号)第四十五條規定:購買、調撥、贈予等方式獲得機動車後尚未注冊登記的,機動車所有人可以向車管所申領臨時行駛車号牌。車輛管理所核發有效期不超過15日的臨時行駛号牌,臨時行駛車号牌不得超過三次。
臨牌正确粘貼方式臨時入境汽車号牌應放置在車内前風窗右側,臨時入境摩托車号牌應随車攜帶;臨時行駛車号牌應粘貼在車内前風窗玻璃的左下角或右下角不影響駕駛人視線的位置,載客汽車的另一張應粘貼在後風窗玻璃左下角,沒有前風窗玻璃的應随車攜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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