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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責任追究期

知識 更新时间:2025-02-01 08:04:14

  第八十七條 犯罪經過下列期限不再追訴:(一)法定最高刑為不滿五年有期徒刑的,經過五年;(二)法定最高刑為五年以上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經過十年;(三)法定最高刑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經過十五年;(四)法定最高刑為無期徒刑、死刑的,經過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後認為必須追訴的,須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

  第八十八條 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第八十九條 追訴期限從犯罪之日起計算;犯罪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态的,從犯罪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在追訴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訴的期限從犯後罪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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