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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案件的管轄法院

知識 更新时间:2024-12-27 05:29:31

  《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裡的侵權行為地既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也包括侵權行為結果發生地。

  在确定侵權糾紛案件的管轄時,特别應當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第29條規定,因産品質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産、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産品制造地、産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2、在新聞侵權糾紛案件中,往往侵權行為地也具有多樣性,也就是說,報刊、雜志的發行銷售地均可以被理解為侵權行為地;

  3、合同關系與侵權關系是兩種最為常見的民事法律關系,并且兩種法律關系經常并存于同一糾紛案件之中,如果合同有相關約定,則依照合同規定的條約為準,如果沒有,則适于合同締結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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