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能傳喚證人,證人不适用傳喚,傳喚隻适用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隻能是“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可以在現場進行,也可以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進行,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通知證人到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在現場詢問證人,應當出示工作證件,到證人所在單位、住處或者證人提出的地點詢問證人,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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