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2013年1月1日起實施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公安部令第123号)第六十條規定:持有A2駕駛證(準駕車型為牽引車)的駕駛人,應當在每個記分周期結束後三十日内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審驗。但在一個記分周期内沒有記分記錄的,免予本記分周期審驗。
持A2駕駛證的駕駛人每年如果沒有違章信息就不需要審驗,車管所系統将直接通過審驗,自動年審,駕駛人不需要來車管所辦理年審業務。記分周期根據駕駛人初領駕照日期開始計算,一個周期為一年。如果駕駛證有記分記錄,在記分周期結束後的30天内,帶上駕駛證、身份證來市車管所辦理年審業務。如果持有的是C類駕照,現在已經取消年審,實行期滿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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