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鑒定職業病一般先到用人單位所在區的疾病防控中心,由其做出職業病診斷報告,對診斷報告不服的,可以向設區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即衛生局申請進行職業病鑒定。
根據《職業病診斷與鑒定管理辦法》第三條,職業病診斷機構的設置必須适應職業病防治工作實際需要,充分利用現有醫療衛生資源,實現區域覆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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