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結婚證和女方戶口簿,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将婚姻狀況改為“已婚”,并且開具“戶籍證明”。
2、持男方戶口簿,男女身份證,結婚證,女方戶籍證明,男方村(居)委會證明,到男方派出所填寫入戶申請表,報縣公安局審批。
3、審批後,拿“戶口準遷證明”到女方戶籍派出所開“戶口遷移證”。
4、持男方戶口簿,女方戶口遷移證,到男方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5、女方落戶後,需要重新辦理身份證。
法律依據:
《戶籍登記條例》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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