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損害責任糾紛,實行部分要素舉證責任倒置原則,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幹規定》第四條第(八)項規定,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但對于危害行為和損害事實的證明責任仍由原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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