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
1、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期限及起算點;
2、申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期限的性質。
(二)申請承認和執行的管轄法院
1、據以确定管轄的住所地;
2、據以确定管轄的财産所在地。
(三)立案及申請費的交納
1、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立案;
2、申請費的交納。
(四)送達
送達的直接功能就是通知,在法理上,送達制度就是實現當事人根據正當程序原則享有的重要權利——合理告知的程序保障。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三條規定,國外仲裁機構的裁決,需要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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