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書需要注明什麼:
1、交通事故當事人、車輛、道路和交通環境的基本情況。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
3、交通事故證據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當事人導緻交通事故的過錯及責任或者意外原因。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通過對交通事故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有關檢驗、鑒定結論,分析查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責任後所作的技術性結論,該結論不具有拘束力和執行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交通事故認定書是一種證據。作為證據,當事人可以就交通事故認定書的真實性、可靠性和科學性提出質疑,法院應依證據規則審查其效力性及證明力,若有其他證據證明其存在錯誤,法院不應采信該證據,而應以自己審理認定的事實作為定案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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