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庭作證的證人範圍規定上,我國采取的是證人出庭作證和例外原則相結合的制度。
【法律依據】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47條規定:“證人證言必須在法庭上經過公訴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辯護人雙方詢問、質證,聽取各方證人的證言并且經過查實以後,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