隻要能夠證明出現誤工情況的,就可以要求賠償誤工費。
【法律依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誤工費的賠償标準為: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确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确定。受害人因傷緻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
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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