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有關規定,高考替考屬于考試作弊行為,對于考試作弊行為規定為:
考生有考試作弊行為之一的,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考生以作弊行為獲得的考試成績并由此取得相應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書及其他學業證書、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入學資格的,由證書頒發機關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證書或者予以沒收;已經被錄取或者入學的,由錄取學校取消錄取資格或者其學籍;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參加國家教育考試,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學校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直至開除學籍;其他人員,由教育考試機構建議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或解聘,教育考試機構按照作弊行為記錄并向有關單位公開其個人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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