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職業資格證書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司法行政機關對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實行年度備案制度,尚未從事法律職業的證書持有人應當在每年第一季度内,持法律職業資格證書副本到地(市)司法局辦理年度備案,地(市)司法局應當将年度備案情況報省(區、市)司法廳(局)。
司法資格證即法律職業資格證:證書持有人通過國家司法考試,表明已取得律師職業資格,初任法官、檢察官任職資格,由司法部統一制作、頒發。具備該證書同時是在其他行業及單位、組織中從事法律事務、法律專業工作的唯一任職資格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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