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下落不明也是可以讨債的,主要有以下兩種途徑:
1、由債務人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為失蹤人,然後由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财産中支付借款。
2、債權人在訴訟時效期限内,可直接向債務人原居住地或者财産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追讨債款。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幹意見》第二條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系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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