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相關法律中,均明确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讨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财産,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1、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财産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财産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遺産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産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産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人的配偶是否承擔債務要根據該債務是否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來确定。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3、債務人死亡後,能否承擔債務人債務的主要為債務人的配偶和債務人的繼承人。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人的配偶應當在夫妻共同債務範圍内承擔債務,履行義務;作為債務人的财産繼承人,債務人的繼承人應當在繼承的财産範圍内承擔債務人的債務,繼承人放棄債務人的财産繼承的,繼承人可不承擔債務人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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