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價款。
發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知人協議将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将該工程依法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
這是法律賦予建設工程施工承包人的一項權利,承包人可以依法享受,但也可以自願放棄。其他任何人不能幹涉,如果是因為權受到欺詐、脅迫而放棄的,可以依法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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