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公司不具備獨立的法人資格,它是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是一個公司在某地的代表,代表總公司在那裡開展業務,可以從事與公司相同經營範圍的業務,但其在經營業務過程中産生的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資質的主體是法人,如果沒有法人是不能辦理資質的。所以分公司隻能借用總公司的資質,但是這個借用一定要總公司開具證明,否則将構成非法挂靠,總公司和分公司都将受到處罰。
分公司能否适用母公司的資質。具體還要看資質頒布部門對資質的規定和要求。如果沒特殊要求的,分公司可直接适用母公司的資質,因為分公司相當于母公司的一個部門,其對外簽訂的合同由母公司承擔。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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