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可能構成侵權,行為人未經商标權人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幹涉、妨礙商标權人使用其注冊商标,損害商标權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侵權人通常需承擔停止侵權的責任,明知或應知是侵權的行為人還要承擔賠償的責任。情節嚴重的,還要承擔刑事責任。法律依據:《商标法》第5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均屬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一)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經商标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導緻混淆的;(三)銷售侵犯注冊商标專用權的商品的;(四)僞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冊商标标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注冊商标标識的;(五)未經商标注冊人同意,更換其注冊商标并将該更換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六)故意為侵犯他人商标專用權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幫助他人實施侵犯商标專用權行為的;(七)給他人的注冊商标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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