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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範圍中貨物指的是什麼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31 18:13:04

增值稅範圍中貨物指的是什麼?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增值稅範圍中貨物指的是什麼?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增值稅範圍中貨物指的是什麼(增值稅的基本征稅範圍之銷售貨物)1

增值稅範圍中貨物指的是什麼

納稅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應當征收增值稅。

1、在境内的界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是指銷售貨物的起運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2、銷售的界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第一款規定,銷售貨物是指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本細則所稱有償,是指從購買方取得貨币、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重點提示: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時,從購買方取得了貨币,這是我們最常見的銷售方式;從購買方取得了貨物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以物易物;從購買方取得其他經濟利益,如取得債權或抵減債務,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賒銷和以物抵債。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以物易物、以物抵債都屬于銷售貨物的範疇,一定不要混同于視同銷售行為。

3、貨物的界定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一款規定,貨物是指有形動産,包括電力、熱力、氣體在内。

實物操作:納稅人銷售貨物時沒有開具發票,就不需要繳納增值稅了嗎?

神龍偉業有限責任公司(一般納稅人)将下腳料銷售給職工,直接收取現金,沒有開具發票。請問:該行為需要繳納增值稅嗎?如果需要繳納應該如何繳納?

答: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銷售貨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勞務,銷售服務、無形資産、不動産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繳納增值稅。本例中若企業銷售下腳料是有償轉讓貨物所有權的行為,屬于增值稅的征稅範圍,應當繳納增值稅。實務中,有人認為銷售貨物沒有開具發票,就不需要繳稅,這是一種錯誤的認識。是否繳納增值稅,取決于單位和個人發生的行為是否屬于增值稅的征稅範圍,與是否已經開具發票完全不相關。銷售實現了,即使納稅人沒有開具發票,納稅義務也已發生,也應該繳納增值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當然,向消費者個人零售小額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務的,由省稅務機關确定是否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隻能說,企業銷售下腳料(如果不屬于省局明确的可免予逐筆開具發票範圍),但不開具發票的行為是一種發票違法行為。毋庸諱言,已經開具發票的銷售行為,納稅人如果當期不申報繳納增值稅,申報比對時,就會出現異常;沒有開具發票的銷售行為,納稅人如果當期不申報繳納,稅務機關很難及時發現,所以使人産生上述誤解。

一般納稅人企業銷售下腳料收入,不論購買方是個人還是單位,都應按适用稅率計算繳納增值稅。銷售行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還是簡易計稅方法征收增值稅,由銷售方的身份決定,與購買方無關。也就是說,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行為,除國家稅務總局規定可以采用簡易計稅方法外,均應按照一般計稅方法計算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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