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宅基地管理辦法:農村村民需要使用宅基地的,應當向村民委員會提出申請,由村民委員會公布并提交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讨論。經讨論同意并公布後,逐級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縣(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和縣(市)人民政府審批。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後,村民委員會應當公布批準使用的宅基地。
農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準使用宅基地:
1、年齡未滿十八歲的;
2、原有宅基地的面積已經達到規定标準或者能夠解決分戶需要的;
3、出賣或者出租村内住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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