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使代位權的法律效力是:
1、債權人代位行使債務人的權利,在法院認定代位權成立以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權利隻是受限制,但并未喪失。
2、在債權人開始提起代位權訴訟後,債務人以次債務人為被告提起的訴訟将受到限制,隻能對超出債權人行使代位權請求數額的債權部分起訴債務人。
3、當代位權成立,債權人勝訴後,債務人與債權人、次債務人的相應的債權債務法律關系将全部或部分消滅。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後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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