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是為了加強對風景名勝區的管理,有效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而制定的法規,2006年9月6日,《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由國務院第149次常務會議通過,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2、明确了風景名勝區的概念、設立原則和分級。風景名勝區,是指具有觀賞、文化或者科學價值,自然景觀、人文景觀比較集中,環境優美,可供人們遊覽或者進行科學、文化活動的區域。設立風景名勝區,應當有利于保護和合理利用風景名勝資源。風景名勝區劃分為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并分别規定了申請設立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和省級風景名勝區的條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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