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物權人是指債權人。是享有擔保物權的權利人,提供擔保的物權人是第二債務人。 1.根據《物權法》第170條規定,擔保物權人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實現擔保物權的情形,依法享有擔保财産優先受償的權利,但是法律另有約定的除外。 2.擔保物權是指他物權或限制物權的一類。以确保債務的履行為目的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物上設定的物權。如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擔保物權不以标的物的實體利用為目的,而是注重于其交換價值,以确保債務的履行,故又被稱為“價值權”,其标的物必須具有交換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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