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普通護照和出入境通行證簽發管理辦法》中第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機構為公民換發、補發普通護照時,應當宣布原普通護照作廢。換發普通護照時,應當将公民原普通護照右上角裁去;原普通護照上有前往國有效入境許可的,可将封底、封面右上角裁去,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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