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合同、民間借貸合同、質押合同、保管合同、借用合同都屬于實踐合同。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緻外,還須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現實交付才能生效的合同。
如借用合同。以合同除意思表示之外是否需要其他現實成分為标準将合同劃分為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于确定合同是否生效以及标的物風險轉移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10條,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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