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喪葬補助費标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确定。中央國家機關及其所屬事業單位執行所在地的标準。
2、職工死亡後,遺屬生活有困難的,死者生前所在單位,可以根據“困難大的多補助,困難小的少補助,不困難的不補助”的原則,給予定期或臨時補助。
3、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标準,一般以能維持當地群衆生活水平為原則,,遺屬補助費按應享受遺屬補助的人數和标準計算,其總額不得超過死者生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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