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要制訂征收補償方案,而征收補償方案要載明征收補償的範圍。《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項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應當納入市、縣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應當廣泛征求社會公衆意見,經過科學論證。房屋征收部門拟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衆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房屋征收範圍确定後,不得在房屋征收範圍内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将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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