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制不良債務的對策包括:
一、建立防範機制:
建築企業在激烈的市場競争中取得建築工程後,不論是通過招标取得的工程項目,還是議标、聯合開發或其它形式取得的工程項目,都要建立健全資金沉澱防範措施,遏制欠款風險。
二、建立風險機制。
三、建立清欠機制。
四、建立制約機制。
【法律依據】
《擔保法》第六十八條,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确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
(二)轉移财産、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三)喪失商業信譽;
(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沒有确切證據中止履行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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